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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作为经销商的税务问题

编辑:六盘水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5-09-24

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,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,为混合销售行为。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,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、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货物,应当缴纳增值税;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,不缴纳增值税。

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,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,为混合销售行为。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,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、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销售货物,不缴纳营业税;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,视为提供应税劳务,缴纳营业税。

也就是说,作为经销商的乙方销售外购材料(设备)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,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。需要注意的是,作为生产商的乙方如果销售外购的材料(设备)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,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;作为建筑商的乙方如果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外购的材料(设备)的,应当一并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。

例3,乙商贸企业(增值税一般纳税人)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,结算总价款722万元(含税),其中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,安装款20万元。乙方会计处理为:

借:应收账款 722

贷:主营业务收入——铝合金门窗 617.09
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104.91。

生产企业外购材料(设备)并负责安装,其会计处理同例3。

例4,乙建筑企业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,结算总价款722万元(含税),其中外购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,安装款20万元。乙方会计处理为:

结算时

借:应收账款 722

贷:主营业务收入——安装收入722。

计提营业税金

借: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1.66

贷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营业税 21.66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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